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公布不诚信诉讼行为应对机制典型案例三
徐某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称该案为虚假诉讼,其从不知晓该案诉讼事项,直到执行庭查封其银行账户,故请求撤销生效判决。
经查,乙公司经销某知名品牌汽车,徐某曾到乙公司选购车辆,但最终并未成交。而乙公司利用徐某遗留的身份证复印件,假借徐某身份与银行签订购车贷款合同,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所借贷款全部打入乙公司指定账户。之后,甲银行起诉徐某和乙公司连带偿还贷款,因甲银行与乙公司均无法提供徐某的联系方式,法院直接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徐某始终未能参加本案一审诉讼,乙公司则在审理过程中隐瞒骗贷事实,为审判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一审法院依照合同内容,判决徐某和乙公司偿还借款,后甲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徐某银行账户被封。
【法院裁定】
我院认为,乙公司假借他人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典型意义】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