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佑说法
OUR CASE
法律案例全面解析,法律法规应用的普法实践
——违约金 、定金 、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FAN YOU CASES STUDY
说法解析咨询
CASE DETAILS

违约金 定金 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作者: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

                                        莫日根

实践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各类合同中,常常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全部约定在同一合同中。比如卖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买方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这类约定,看似约定的全面,保障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权益,但是诉讼中不一定能够得到全部的支持。下面就看一下三者的区别以及具体应用。

 

一、概念

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通常,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具有惩罚的担保的双重属性。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主标的额的20%

具有担保属性。


3、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补偿或者惩罚性质。

二、如何选择

1、违约金 定金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律师结论与分析:法律明确规定不可同时选择二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选择定金条款,但是二者不可以同时主张。选择权在主张权利一方,选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对比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多少等因素作出选择。

2、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合同法》在第11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结论和分析:不可以同时主张。如果觉得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的,主张权力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1)直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金,当然损害赔偿金以实际损失为限。(2)向对方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增加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增加后的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当然,如果是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也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委主张减少违约金。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结论与分析: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根据定金罚则的约定,如果定金罚则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则不可再主张损害赔偿金。如果定金罚则无法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另行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以上就是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适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精选案例——
MORE CASES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与质保金的诉讼时效问题(上)
——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当如何救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
《劳动合同法》综述浅析
——
——欢迎浏览更多内容——
LEARN MORE
服务领域 »
天津凡佑 ®律师事务所
TIAN JIN FAN YOU LAW FIR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广场19层1902-05
电话:1662280507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