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年人虽然已满法定退休年龄,可体力和精力却并不输给年轻人,在退休后仍继续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余热。可如果不幸遭受人身损害,能否能够顺利认定上工伤,因治疗和休养减少的工作收入能否一并主张赔偿呢?
一、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要件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退出岗位的年龄。
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对于劳动者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分两步予以判断。
1.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保险待遇
查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享受基本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
此种情形下认定为劳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也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目的。
2.到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就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且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之后,但一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退休金的,如果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若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超过60周岁的老人按照劳务关系可否起诉相对方要求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若已逾60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
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若受害人能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那么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